深圳證監局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 “藍天行動”專項工作的通知
深證局發〔2016〕15號
深圳證監局關于開展投資者保護“藍天行動”專項工作的通知
深圳轄區各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深圳上市公司協會、深圳市證券業協會、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深圳市期貨同業協會、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形成“投資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重要講話精神、《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和2016 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的要求,繼續推進落實中國證監會“公平在身邊”專項活動各項工作任務,針對轄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經營機構產品和服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甚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突出問題,我局決定在轄區全面開展投資者保護“藍天行動”專項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藍天行動”的目標
以推動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使投資者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為目標,以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為重點,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理念,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打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凈化市場空間,使轄區資本市場的天更藍。
二、“藍天行動”專項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落實“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適當性管理
在“藍天行動”中,我局將對經營機構履行投資者和產品的評估、風險揭示、適當性匹配以及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等適當性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各證券、基金、期貨公司應踐行“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適當性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對照各項監管要求,梳理落實“了解你的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情況,查漏補缺;二是完善以投資者專業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為核心的客戶分類制度,明確客戶類別和分類標準、客戶類別的動態評估機制、客戶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的匹配標準以及落實匹配要求的內部控制等;三是完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評估制度,明確風險等級類型、風險評估方法和具體操作指引;四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專題培訓。
(二)深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在“藍天行動”中,我局將推動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鼓勵上市公司開展投資者保護工作自我評價,在定期報告發布時專項披露投資者保護工作報告。推動經營機構做好產品和服務的風險揭示工作,以進一步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1.加強投資者服務,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轄區上市公司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提高投資者服務意識,確保投資者服務電話、網站投資者關系欄目等投資者服務渠道暢通;二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探索建立信息披露委員會。
2.加強風險提示,從入口端保護投資者權益
各經營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代銷產品的信息公示,即通過公司網站、營業場所等多種渠道公示代銷產品的相關信息,如代銷產品的宣傳資料、管理人及托管人介紹、產品合同、代銷協議、投資風險等;二是配合我局風險揭示“雙錄”(錄音錄像)試點工作安排,推進相關工作。
(三)進一步健全投訴處理機制
在“藍天行動”中,我局將對經營機構投訴處理首要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各經營機構應進一步健全投訴處理機制,一是明確客戶投訴受理、處理、督辦、反饋、回訪等處理流程和職責分工;二是建立投訴糾紛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經營機構工作缺失導致的客戶投訴,應明確責任主體,嚴肅問責;三是對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及時分析總結,編寫投訴典型案例和投訴處理指引,提高投訴辦理水平,有針對性地加強內部管理,從根源上減少投訴糾紛的產生;四是嚴格落實首要責任相關要求,按照投訴-調解對接機制,認真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申請,對未和解糾紛,應主動與投資者協商,轉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五是提高對外服務電話的接通率及回復率。
(四)積極主動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
各經營機構應制定“藍天行動”投資者教育專題工作計劃,計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主題、開展方式和具體時間表等。我局將于日常監管中關注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此外,我局將持續推進“理性投資”投資者教育專項活動,聯合各經營機構,制作投資者教育系列公益宣傳片。各機構應積極配合公益宣傳片的傳播工作,通過公司網站、移動服務終端、經營場所等擴大投資者教育的覆蓋面。
(五)開通深圳投資者服務微信公眾號
為提高投資者服務效率,拓展投資者宣傳教育渠道,深圳市證券業協會、深圳市期貨同業協會、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深圳上市公司協會、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等單位,聯合開通深圳投資者服務微信公眾號,轄區上市公司及經營機構等共同參與維護。
(六)加強宣傳,在轄區營造“藍天行動”良好氛圍
各公司、經營機構和自律組織除圍繞上述要求開展工作外,還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投資者保護“藍天行動”主題,并通過官方網站、客戶端、營業場所等自身渠道及媒體報道多方宣傳,樹立市場主體良好形象,在轄區共同營造“藍天行動”良好氛圍。
各上市公司、經營機構應制定“藍天行動”專項工作方案,方案內容應對應上述要求,明確具體工作內容和時間表,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為本公司、本機構專項工作負責人,于2016年5月27日前報送我局;于11月20日前報送“藍天行動”總結報告。本地法人機構及在深營業部可由法人機構合并報送。異地法人機構在深營業部可由分公司會同營業部合并報送,無分公司的可指定牽頭營業部合并報送。對于“藍天行動”中具有創新性、效果突出的做法,可及時總結報送我局。
深圳轄區各上市公司、經營機構及自律組織,要從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大局、資本市場各參與方共生存共發展的高度,認識投資者保護問題,在開展各項業務時貫徹投資者保護理念,融入投資者保護理念。各單位要充分動員參與到投資者保護“藍天行動”中來,切實實現對投資者的保護。在“藍天行動”中,我局將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將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問題嚴重的立案稽查。對在投資者服務和保護方面高度重視、工作具有創新性、成效突出的市場主體,我局將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表揚,并通報相關部門。
特此通知
深圳證監局
2016年4月28日